普通船员无证驾驶渔船,温岭10名涉事人员被拘留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22-11-10 14:58:55 点击:108
案例1
2022年9月25日23时30分左右,“浙岭渔25***”船在199海区3小区(北纬029°27'、东经123°58'海域)从事拖虾作业过程中,发现船舱进水,经施救无效,于26日上午7时左右沉没。在调查中发现,该船存在出港报告人员与实际不符、职务船员配备不足、涉嫌存在无证人员驾驶船舶等情况。
经查证,温岭市公安局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为由,对主动投案自首的李某、王某、丁某、姚某等四人处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一百元;对廖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对主动投案自首的船东戴某在明知船员未取得相关船舶适任证书的情况下,仍雇佣、唆使其驾驶“浙岭渔25***”船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百元。
案例2
2022年10月1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浙岭渔运30***”船从211海区2小区准备驶往福建沙埕港出售鱼货途中,在途经218海区9小区(东经121°24′、027°35′)时,发生火灾事故。在调查中发现,该船存在数名船员无证上岗,涉嫌无证驾驶等行为。
经查证,船员支某、辛某、谭某、魏某等四人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船东柯某在明知船员未取得相关船舶适任证书的情况下,仍雇佣、唆使其驾驶“浙岭渔运30***”船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二天,罚款五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行为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典型意义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者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自沉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来源: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